南昌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南昌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大学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及学生等以南昌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

第五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作品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 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南昌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决定受理或指派相关部门完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个人提交有关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或教授委员会等处理。校内单位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视情况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处理;如确有必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进入正式调查阶段,通知实名举报者;被调查行为如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可以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由相应部门牵头组成,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理和学术处理,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必要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行政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等。学术处理包括: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其他处理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